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54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主要负责人闫XX。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韩XX。被告王X。被告郭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韩XX、王X、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