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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274号

胡海华与杨志茹终本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艳,杨志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黄文艳,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志茹,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文艳与被执行人杨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6400元,未执行标的额46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2015)精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寿 江

审判员 杨 耕 诗

审判员 乔龙巴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