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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161号

李龙祥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庄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龙祥,庄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祥,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婷婷,女,1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杭()沈埂上号。

原审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龙祥因与被上诉人庄婷婷、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龙祥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龙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龙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龙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英

审 判 员  钱发洪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查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