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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720号

詹义清与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义清,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詹义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总经理(已死亡)。申请执行人詹义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詹义清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厂房,上述资产正在处置中,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