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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2893号之二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湛顺装饰材料店与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黄汝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湛顺装饰材料店,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黄汝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2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湛顺装饰材料店。法定代表人王小聪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法定代表人黄汝荣。被执行人黄汝荣。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湛顺装饰材料店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黄汝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黄汝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湛顺装饰材料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黄汝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7000元,余款至今仍没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3月15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黄汝荣有一套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已被另案(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23号首位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黄汝荣有一套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已被另案(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497号首位查封,上述房产本案均伦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查封期限届满,被查封的财产将自动解封,由于上述房产本案均伦候查封,暂无法处理,待首位查封案件评估拍卖处理完毕后本案再参与分配;于2016年3月15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路水泥构件厂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黄汝荣有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查封期限届满,被查封的财产将自动解封,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245元(含执行费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另案首位查封本案待参与分配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2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谭金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