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2081号
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2-8号。
被告:遵义行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龙坑镇(遵义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行远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