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高开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长春佳鑫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安龙新村。
被告:长春市优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金钱村2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佳鑫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优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佳鑫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佳鑫包装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孙叶红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