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忠民,男,汉族,1956年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盛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云学,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艺晓,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忠民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兴华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上诉人梁忠民。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
审判员 高云燕
代理
审判员 李蓬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琳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