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3190号申请执行人刁玮被执行人大连北方模具弹簧厂投资人赵宏哲申请执行人刁玮与大连北方模具弹簧厂、赵宏哲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徐黎明
审判员 倪生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