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78号申请人执行人马明学,男,。系死者马正林之父。申请人执行人马桂秀,女,系死者马正林之母。被执行人车兆辉,男。申请执行人马明学、马桂秀依据已生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车兆辉赔偿马明学、马桂秀149603.50元并负担诉讼费75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车兆辉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车兆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口分理处有存款2003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后经再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劵、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车兆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6月19日,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将车兆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同意将2003元领取。再经合议庭评议将2003元提存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账户并待发现被执行人车兆辉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