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210号罪犯曾波,男,生于1987年7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韶关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12年6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2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曾波在服刑中获监狱十一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十一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2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吴亚军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