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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财保字第80号

吕章武、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章武,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财保字第80号申请人吕章武,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金顶人家3幢6层10603号。

申请人吕章武以被申请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其豫E×××××号吊车,尚欠租车款50000元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高铁公路云梦段的工程款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6万元,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吕章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陕西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万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效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