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473号
原告:王恭鉴,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被告:张传煜,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恭鉴与被告张传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恭鉴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恭鉴以要求与张传煜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恭鉴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王恭鉴负担。
审 判 长 林 雪 辉
人民陪审员 徐 树 东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静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