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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473号

原告王恭鉴与被告张传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恭鉴,张传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473号

原告:王恭鉴,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被告:张传煜,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恭鉴与被告张传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恭鉴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恭鉴以要求与张传煜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恭鉴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王恭鉴负担。

审 判 长 林 雪 辉

人民陪审员 徐 树 东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静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