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39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挺和,男,1971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晋江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耿佳,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挺和犯诈骗一案,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晋检诉刑诉[2014]34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挺和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挺和及其辩护人李耿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外声称其北京有关系,以“不用通过考试,可以领取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苏某1等人共计22.8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1.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通过陈某3,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1、李某2、钱某各1万元,共计3万元。2.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通过邱某,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1、林某1、颜某、赖某1、周某1、赖某2、陈某2、尤某11万元,共计8万元。3.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通过洪某,分别骗取被害人柯某1、张某21万元、1.3万元,共计2.3万元。4.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苏某21万元。5.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苏某31.3万元。6.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在陈某5经营的超市内张贴“不用通过考试,可以领取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广告纸,分别骗取被害人黄某、鞠某、王某1.5万元、1.5万元、1万元,共计4万元。7.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李某1现金人民币1万元,事后退出0.5万元给被害人李某1。8.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苏某1现金人民币1.1万元。9.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肖某1现金人民币1.1万元。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挺和在福建省石狮市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挺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挺和系累犯;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挺和辩解其没有对外声称自己在北京有关系,其是在蔡某2和蔡某3保证驾驶证是真实的情况下才通过蔡某2和蔡某3为他人办理涉案的驾驶证,受害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其扣除少部分中介费用后全部交给蔡某2,其无诈骗被害人的故意。
被告人陈挺和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挺和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如认定被告人陈挺和有罪,未向被害人取证的9起的涉案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挺和以不用通过考试就可以代他人办理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苏某1等21人共计22.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通过陈某3,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1、李某2、钱某各1万元,共计3万元,提供3本假机动车驾驶证给上述被害人。2.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通过邱某,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1、林某1、颜某、赖某1、周某2、赖某2、陈某2、尤某11万元,共计8万元,提供8本假机动车驾驶证给上述被害人。3.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通过洪某,分别骗取被害人柯某1、张某21万元、1.3万元,共计2.3万元,提供2本假机动车驾驶证给二被害人。4.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苏某21万元,提供1本假机动车驾驶证给苏某2。5.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苏某31.3万元,提供1本假机动车驾驶证给苏某3。6.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挺和在陈某5经营的超市内张贴“不用通过考试,可以领取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广告纸,分别骗取被害人黄某、鞠某、王某1.3万元、1.3万元、1万元,共计3.6万元,提供3本假机动车驾驶证给三被害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5处扣押到其从黄某、鞠某的驾驶证办理费用中私自截留的各2000元,共4000元。7.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李某11万元,提供了1本假驾驶证,事后退出0.5万元给被害人李某1。8.2013年9月,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肖某11.1万元,提供假机动车驾驶证给肖某1。9.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挺和骗取被害人苏某11.1万元。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挺和在福建省石狮市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陈挺和的辩护人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的时候,陈挺和说他可以帮人办理北京的驾驶证,说他自己有关系、和石狮交警有挂钩,有办法只交钱、不用考试就能搞到小车驾驶证,且保证办理出来的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费用是1.3万元、首付1万元。因为其与陈挺和同村、从小就认识,其就相信陈挺和。其找陈挺和帮其儿子陈某1办理一本驾驶证,将其陈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拿给陈挺和,并用手机转账1万元给陈挺和。期间其朋友李某2以及陈某1的朋友钱某也通过其找陈挺和办理驾驶证,让其转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和1万元给陈挺和。到2013年8、9月份的时候,陈挺和先后把陈某1和李某2、钱某驾驶证拿给其,其再分别拿给办证的人。当时其们有通过朋友查陈挺和帮忙办理的这些驾驶证,发现都没档案;陈挺和一直说过段时间就会有,其也就相信陈挺和。到2014年3、4月的时候,其听说陈挺和因为办理驾驶证的问题被公安机关抓了,才知道被骗了。2.证人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3、4月份的时候,其丈夫陈某4的好友陈挺和说他北京有关系、有朋友跟公安局各个部门关系很好,有办法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就拿到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他还拿出很多驾驶证出来,说那些就是他帮人办出来的,让其帮忙介绍别人找他办证。因为陈挺和是其丈夫多年的朋友、也是堂亲关系,其就相信陈挺和。陈挺和说每办理一本驾驶证要1.3万元、首付1万元。后张某1、林某1、颜某、赖某1、周某1、赖某2、陈某2、尤焕斌通过其从陈挺和那边办理出印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小车驾驶证;其中颜某、赖某1、周某2、赖某2、陈某2的资料及钱是其工人杨某1拿给其,其再转交给陈挺和办理的。这八个人只是通过其将各自的首付1万元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彩照交给陈挺和,没有通过任何考试,陈挺和就办理出驾驶证。办出来后他们网上查不到这些驾驶证的档案,就问陈挺和怎么回事,陈挺和一直叫他们等,后来干脆就不接电话。其丈夫就去找陈挺和,陈挺和说45天后一定可以查到。后来听说陈挺和被抓了,其才知道被骗了,便把通过其办理的8本驾驶证交给公安机关处理。3.证人杨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其在邱某经营的汽车店里上班。2013年7、8月的时候,邱某的朋友陈挺和到店里坐,其听到陈挺和说他北京有关系、可以不通过任何考试就帮人办理出小车驾驶证。后其拿了颜某、赖某1、周某1、赖某2、陈某2的材料及5万元给邱某,让邱某找陈挺和办驾驶证;其中颜某、赖某1、赖某2、陈某2的资料及钱是其朋友何某给其的。到2013年年底,邱某说陈挺和已经把驾驶证拿来了,也有把驾驶证拿给其看,不过邱某说那些证在网上找不到档案、怕会出问题,叫其先不要拿、等查清楚再说;其说可以,就继续等。后来邱某说她被陈挺和骗了,那些驾驶证全部是假的;其也向找其帮忙办证的人说明情况。4.证人陈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3月左右,其朋友陈挺和说他能免考试就帮人拿到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让其帮忙介绍客户;其没有介绍客户给陈挺和,后来陈挺和就找其妻子邱某,邱某就先后介绍了八个人去找陈挺和办理驾驶证,这些人都没有通过正规考试。陈挺和说他是找一个北京的长官办理驾驶证,每本驾驶证的费用是1.3万元、首付1万元,钱全部拿给那个北京高官了。2014年1月左右,邱某说陈挺和拿给她的驾驶证在网上查不到档案,其就打陈挺和电话,但陈挺和不接电话。3月6日,其就和洪某到陈挺和家里,陈挺和说这些证件是通过一个叫“老蔡”的人办的、绝对是真的,陈挺和还打电话给“老蔡”、让其跟“老蔡”通话。“老蔡”在电话里承诺证件绝对是真的、他之前也有办理过,45天之内一定会把驾照办好,说驾照是通过北京一个驾校办理的,还给其一个查询网址;其对“老蔡”说一定要在5月8日之前把证件的档案办好,不然就要退钱。电话号码是从陈挺和手机上拨出去的,所以其不清楚“老蔡”的电话号码,但是洪某当时有记、告诉其电话号码是139××××6776。其没见过“老蔡”本人,只听陈挺和说“老蔡”是石狮人。后来没到5月8日陈挺和就被抓了,“老蔡”也没有把驾照办好。5.证人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3、4月的时候在邱某家里,陈挺和说他有在帮人办理小车驾驶证,说他北京交通局有人、有关系,可以不用任何考试、只要交钱就办理出真实、合法、有效的北京驾驶证,其就相信了。后其外甥张某2通过其找陈挺和办驾驶证,陈挺和说费用1.3万元、首付1万元,其就把张某2的身份证、一寸彩照给陈挺和,也在邱某家里把1万元给陈挺和。过了2个月,陈挺和拿一本登记张某2名字的驾驶证给其,其就把3000元余款给陈挺和。其叫人查一下,发现网上没档案,就问陈挺和怎么回事,陈挺和说五一之后就会有档案,其就一直等。2013年5月的时候,一本地男子“小王”到其车行要买车,说他妻子柯某1没时间考驾驶证,其就向对方介绍并帮忙联系陈挺和。陈挺和说费用涨价到1.4万元、首付1万元。“小王”便把1万元现金、柯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交给其,其再通知陈挺和过来拿。过了2个多月,陈挺和就把一本登记柯某1名字的驾驶证拿给其,其把驾驶证拿给柯某1,但因为还没有查到档案,其就对陈挺和说等查到档案再把余款给他,陈挺和说可以、说过段时间档案就下来了。但其在网上一直查不到,就和邱某的丈夫陈某4到陈挺和家里找他,当时陈挺和拨打一个139××××6776的电话,说对方就是和他一起帮人办理驾驶证的人;还让陈某4和对方讲话,对方用本地话、好像是石狮市一带的口音说2014年五一过后就会有档案。其们就再次相信陈挺和。到2014年4月其听说陈挺和因为办理小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抓了,才知道陈挺和帮忙办理的驾驶证全部是假的。其找陈挺和办理驾驶证时有跟他签订保证办理的驾驶证真实、有效、合法的协议,但其现在找不到协议了。6.证人陈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其叔叔陈挺和在其超市门口张贴有关办理小车驾驶证的广告。5月份,其朋友黄某考小车驾驶证一直考不下来,其就介绍陈挺和给黄某。陈挺和到其超市对黄某说能帮忙不用考试就办理出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费用1.5万元、首付1万元;黄某就把他的个人身份证、一寸彩照及现金1万元给陈挺和。后鞠某和王某看到广告后到其超市要找陈挺和办驾驶证。其中王某到超市时,其打电话给陈挺和,陈挺和说他没空、让其帮忙代收手续及费用,其就按照陈挺和的交代,向王某说陈挺和可以帮忙办理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且不用通过任何考试,费用1.5万元、首付1万元。王某即拿1万元现金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给其,过后其都转交给陈挺和。过一个星期,鞠某也看到广告到超市要办理小车驾驶证,其就打电话给陈挺和,陈挺和过来和鞠某说能办理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且不用通过任何考试,鞠某就当场交1万元首付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给陈挺和。其在介绍办理驾驶证时,有代陈挺和与鞠某、王某签保证书,上面“陈挺和”的名字是其签的;黄某是陈挺和本人和他签保证书。过了七、八个月后,其从陈挺和处拿到这三本小车驾驶证,黄某和鞠某有过来领走驾驶证并各自交给其5000元余款,王某说老家有事、还来没拿走。其从黄某和鞠某交给其的余款中抽成4000元,其余当天就交给陈挺和了。因为陈挺和是其叔叔,说他朋友北京有关系,保证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所以其才介绍朋友找他办理,陈挺和说办出来的是北京地区的证件;但是办理下来后,其有自己找人查一下,网上没有登记,其就打电话问陈挺和,陈挺和说证件是真的、要等一段时间档案才能下来,其没办法就只能相信陈挺和说的。7.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听其姐夫陈挺和说他自己有办法帮人办理小车驾驶证,且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只要交1.3万元及个人一寸照片就可以了,还保证说办理出来的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陈挺和说驾驶证是从北京市公安局那边办出来的,不过其不知道具体陈挺和找谁办、怎么办。陈挺和经常拿出一叠20多本的驾驶证出来,说这些就是他帮人办理出来的。同年4、5月份的时候,其朋友苏某3说自己没时间去考驾驶证,其就介绍陈挺和给苏某3。其把苏某3带到陈挺和家里,让苏某3和陈挺和自己谈。后来苏某3说他还带一个叫苏某2的朋友找陈挺和办证。苏某3说找陈挺和办理一本驾驶证的费用是1.3万元,其余的具体情况其就不知道了。9月的时候,其朋友苏某1也想通过其找陈挺和办证,这次陈挺和说涨价了,要1.5万元、首付1.1万元,苏某1同意办理。10月,苏某1和陈挺和见面,陈挺和跟苏某1说不用任何考试就可以拿到驾驶证;当时其看到苏某1就把现金1.1万元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等给陈挺和,陈挺和还和苏某1签了一份保证书,后苏某1就走了。8.证人陈某6(被告人陈挺和之子)的证言,证实2013年陈挺和有在帮人办理驾驶证,不用经过正规的考试,费用是1.3万元、首付1万元。陈挺和说驾驶证是从北京那边办来的。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蔡某2因残疾,近几年来都没做什么工作;其也没有听说蔡某2有能力帮人办理驾驶证的事。10.证人蔡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3月份的时候,陈挺和问其能否不用考试就办理小车驾驶证,当时其就说其没办法。因为其2月份在石狮蔡某3茶叶店喝茶的时候,蔡某3说他北京有关系可以办驾驶证、且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其就带陈挺和找蔡某3,蔡某3跟陈挺和说办理一本驾驶证要8600元的费用。后陈挺和就自己和蔡某3联系了。蔡某3说他是找石狮交警“小许”帮忙办理的,钱也是交给“小许”。过了10多天(也是2013年3月的时候),其听说找蔡某3办证的人在反映蔡某3办的证在网上查不到资料,当时陈挺和自己也有说他找蔡某3办的驾驶证在网上查不到;根据这种情况,其咨询别人,别人说驾驶证没通过考试肯定是假的,所以当时其就知道蔡某3办理的驾驶证都是假的。其就告诉陈挺和、叫陈挺和不要再找蔡某3办证,陈挺和说他知道了。后其听说陈挺和又找蔡某3办了十多本驾驶证,不过其没有参与其中。11.证人蔡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1年蔡某2问其有没有办法不用考试就办理小车驾驶证,其明确告诉他说没办法。后来2013年,其介绍“小许”、“啊朱”给蔡某2,因为其自己在2003年的时候找他们用1万元办了一本驾驶证,不用考试,也有查到档案。蔡某2于2013年3月份第一次找“小许”、“啊朱”办理驾驶证,当时办的2本驾驶证就查不到档案,其对蔡某2说证件可能是假的,但蔡某2还是继续找他们办理。蔡某2找“小许”、“啊朱”办理了大概28本驾驶证,每本给他们6000元。其是通过蔡某2认识陈挺和的,蔡某2和陈挺和都说是陈挺和找要办证的人收钱、再把钱交给蔡某2;陈挺和说他办理一本驾驶证拿给蔡某21万元。其不知道“小许”、“啊朱”有什么关系办理驾驶证,也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姓名,只听说他们是做装修的。2014年3月的时候,陈挺和有带一个外地男子到石狮市其茶叶店里坐,说那男子也是找他办证的;当时是陈挺和自己和那男子在谈,还签协议之类的;其没有和那外地男子说话,还骂陈挺和说办理的驾驶证是不是真的、就收钱。曾有一次,陈挺和打过电话给其,自称陈某4的男子接过电话问其办理的驾驶证是否有效,其有回答很早之前其有找人办理一本北京市的小车驾驶证,是可以使用的。陈挺和被抓获后,其通过“啊朱”打听到“小许”,“小许”承认只收到蔡某2165000元,蔡某2曾告知陈挺和办理一本驾驶证有给陈挺和8000元,但是后来蔡某2又不承认了,陈挺和的儿子陈某6和妻子蔡秀双曾和其电话联系,其告知对方“小许”同意退钱,也要开证明证实驾驶证是真实的。(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5、6月的时候,其听其朋友陈某3说陈挺和可以帮人不用考试就办理出小车驾驶证,其就让陈某3帮其找陈挺和也办一本。其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1万元交给陈某3,让陈某3转交给陈挺和。2013年年底,其从陈某3那里拿到驾驶证,但是在网上查不到驾驶证资料,其就问陈某3怎么查不到,陈某3说好几个办证的人都有同样的情况、叫其等等。2014年4月份,其又打电话问陈某3怎么在网上还是查不到,陈某3告诉其陈挺和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了、陈挺和办理的驾驶证都是假的。其就把办好的驾驶证交给陈某3,让陈某3交给公安机关处理。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想花钱买一本小车驾驶证,因为觉得邱某在卖车、比较有门路,就去找邱某问哪里可以买到小车驾驶证。邱某说她有个亲戚在帮人办理小车驾驶证,驾驶证是真的,而且不用考试,只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彩照就可以了,每本费用1.3万元、首付1万元。其就把1万元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交给邱某。过了两三个月,邱某就把印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章的驾驶证给其,其把证件拿回来后一直没用。到2014年3月27日,邱某通知其那张驾驶证是假的,叫其把证件交给她让公安查,其就把驾驶证交给邱某处理。3.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其听其姑姑林某3说她外甥女邱某的朋友在帮人办理小车驾驶证,且不用通过考试,其就相信了。其就把办理驾驶证的首付1万元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交给林某3。过了两个多月,林某3就把印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章的驾驶证交给其。其拿到证后有叫北京的朋友帮忙查一下,其朋友说在网上查不到其驾驶证号;其就问林某3,林某3问邱某,说是等几个月后档案就会下来、到时网上就能查到,其就相信了。直到前段时间,林某3说邱某说帮其办理的小车驾驶证是假的,说邱某也是被人骗了,其就把驾驶证交给邱某让公安机关处理。4.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其朋友何某说有人可以帮人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就办理小车驾驶证,每本费用1.3万元、首付1万元。当时其把这个情况告诉赖某1,赖某1说她也要办一本。其和赖某1就找到柯某2,每人交1万元及个人彩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给他,柯某2叫其们回去等消息。但其们一直没拿到驾驶证。后柯某2告诉其们办理驾驶证被骗了。5.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其听颜某说他朋友柯某2有门路可以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就办理小车驾驶证,其就也要办一本。其和颜某就一起到柯某2家中,各自把1万元和个人彩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柯某2,柯某2叫其们回去等消息。柯某2说是朋友在办理、他只是介绍一下。但至今其们都没有拿到驾驶证,柯某2说办证的人被抓了、他们被骗了。6.被害人苏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4、5月份的时候,其朋友蔡某1告诉其他姐夫陈挺和有在帮忙办理小车驾驶证,还带其去找陈挺和,陈挺和说他确实可以帮人办理真实有效的小车驾驶证、且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其就相信陈挺和,还将该情况告诉苏某2。其和苏某2就到陈挺和家中,陈挺和也明确告诉他们说他有办法不用考试就办理小车驾驶证,且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费用1.3万元、首付1万元。陈挺和说他在北京朝阳区个开驾校的朋友,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钱要上交给这个朋友疏通一些关系;还说石狮交警大队的大队长都有找他办理驾驶证。当天其和苏某2就把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彩照交给陈挺和,其还把1万元的首付给陈挺和,苏某2则是回去之后自己汇款1万元给陈挺和;陈挺和跟他们签一个协议,不过其已将协议弄丢了。到2013年6月份的时候,其从陈挺和处拿到印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其和苏某2的小车驾驶证,拿证的时候其看到陈挺和家的抽屉里最少有30本驾驶证,陈挺和说有好多人去找他办理驾驶证。其又当场给了陈挺和3000元余款,回家后把苏某2的驾驶证拿给苏某2。过段时间其经查发现陈挺和办理的驾驶证在网上没有登记,其就打电话问陈挺和怎么回事,陈挺和说证件是北京办理下来的,过段时间网上就可以查到了;不过后来其在网上都没查到,也几次打电话给陈挺和,陈挺和一直保证证件是真实有效的、过段时间就可以查到,后其没时间就没打电话给陈挺和了。其在找陈挺和办理小车驾驶证的时候还介绍肖某1找陈挺和办理,肖某1也交了1.1万元给陈挺和。7.被害人苏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5月份,其听苏某3说陈挺和能帮人办理小车驾驶证、且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其当时刚好想要办一张,苏某3就带其到陈挺和家里。陈挺和说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就能帮他们办理出真实有效的小车驾驶证,费用1.3万元、首付1万元。陈挺和说他在北京市朝阳区个开驾校的朋友,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钱要交给这个朋友疏通一些关系;还说石狮交警大队的大队长都有找他办理驾驶证。其就相信了。其和苏某3便把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等交给陈挺和,苏某3还当场拿1万元现金给陈挺和,其是回家后过几天汇款1万元到陈挺和的银行账户。陈挺和有签一份保证书给其,不过其已经把保证书丢了。过两三个月后,苏某3拿一本印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章的小车驾驶证给其,说陈挺和已经办理好了,苏某3说他已经把3000元余款交给陈挺和。后来其有找朋友网上查驾驶证,但没有查到其的证件号,其有点怀疑,找苏某3说明情况;苏某3说他有联系陈挺和,陈挺和一直保证办理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说过段时间网上就可以查到,所以就一直拖着。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其朋友李某4的姐夫蔡增淡介绍认识陈挺和,陈挺和说不用通过考试就可以帮其办理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费用要1.3万元、首付1万元,说他帮很多人办过驾驶证。同月27日中午在其租房内,其交给陈挺和1万元、个人彩照及身份证复印件,陈挺和签了一张保证书给其,当时李某4、蔡增淡都在场。同年12月,陈挺和通过蔡增淡转交给其一本驾驶证,但其在网上查不到该驾驶证号,就打电话问陈挺和,陈挺和说是密码还没登进去、叫其等一段时间。后来其打了几次电话,陈挺和都叫其等。春节期间其回到四川老家,也有打电话给陈挺和,陈挺和刚开始有接其电话,后来就都不接电话了。2014年3月8日其回到晋江给陈挺和打电话,陈挺和也都不接,其到陈挺和家里也找不到他本人,就知道可能被骗了,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17日其在石狮市标附近找到陈挺和,陈挺和说驾驶证45天后就可以在网上查到;其不相信,要陈挺和保证,陈挺和便和其签订了“代办驾驶证协议”,还先退给其5000元次日,其在石狮市茶叶店发现陈挺和,向公安机关举报,将陈挺和抓获。9.被害人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7月,其在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村一家超市门口看到办理小车驾驶证的广告,就进去询问情况。陈某5在超市内,说办一本小车驾驶证要1.5万元、首付1万元,只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5张即可,不用通过考试就可以办理出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真实有效的驾驶证。过几天,其便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及1万元到超市交给陈某5,陈某5有写一张保证书给其。快到春节的时候,陈某5给其一本印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章的驾驶证;陈某5说过年初五后可以从网上查到该证的档案,其就把5000元余款和保证书给陈某5。初五过后其在网上查不到其驾驶证登记,就打电话问陈某5怎么回事,陈某5说信息还没出来、让其过段时间再查。过段时间后其再次问陈某5,陈某5说他也不清楚、驾驶证是他叔叔陈挺和办的,就带其找陈挺和。陈挺和一直保证说办理的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说已经花钱叫北京市公安局的一个女工作人员把驾驶证信息输进去,可是最近那边一直没有把信息输进去;还说每输入一本驾驶证信息要给那个女工作人员2000元,北京市公安局在北京盛华汽校有股份,肯定没问题。过了一个星期,其打电话到北京市公安局驾管所查询,没有查询到其驾驶证信息,其就怀疑被骗了,就去陈挺和家、但找不到他人,打电话陈挺和也不接、发短信也不回。其就去找陈某5,陈某5说陈挺和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了,驾驶证是假的,其就把办理的驾驶证交给陈某5、让陈某5交给公安机关处理。10.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其在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村的一家超市门口看到一张代办小车驾驶证的广告,其就问超市老板陈某5,陈某5说不用考试就可以帮忙从北京那边办理出真实有效的驾驶证,费用1.5万、首付1万元。其当天就把1万元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等交给陈某5;陈某5收钱的时候还在一张保证书上签名“陈挺和”并盖手印,然后把保证书给其,保证办理的驾驶证是合法有效的。后到快春节的时候,其打电话问陈某5驾驶证办了没有,陈某5说驾驶证办出来了、不过档案还没到,叫其再等一会。2014年4月20日,陈某5才把驾驶证给其,还说驾驶证是假的,说他也是找别人办的、办证的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了。11.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4、5月份,其听蔡某1说他姐夫陈挺和在办理小车驾驶证,6、7月份其朋友苏某3找陈挺和办理的驾驶证拿到了,其就于9月份的时候打电话给蔡某1说要找陈挺和办一本驾驶证,过几天蔡某1打电话给其说办理一本驾驶证要1.5万元,只要准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及1.1万元首付就可以了。10月28日,其到蔡某1家里,陈挺和说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就可以从北京市公安局那边办理出驾驶证,保证驾驶证是真实有效的、可以在网上查到,还能转到福建泉州来;陈挺和还拿出五六十本驾驶证,说他已经办了很多了、其中一半已经办理出来准备要拿给别人了。其就深信不疑,当场把1.1万元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交给陈挺和,陈挺和签了一张保证书给其,说半年之后就可以办出来。后来其听苏某3说陈挺和办理的驾驶证是假的,其才意识到被骗了。12.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证实2013年9月,其通过苏某3知道一个叫陈挺和的男子可以帮人办理小车驾驶证,其便找到陈挺和。陈挺和说他北京有关系,可以不用通过任何考试就办理出合法有效的小车驾驶证,费用1.5万元、首付1.1万元;陈挺和还拿出几十本已经办理好的驾驶证给其看,说他帮别人办理了那么多不可能是假的。其相信陈挺和的话,就把1.1万元现金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交给陈挺和,陈挺和签了一份保证书给其。后其从陈挺和那里拿到盖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章的小车驾驶证,陈挺和说驾驶证是从北京办来的,肯定是真的,北京那边已查有了,要过段时间才能全国查到,到时再交他4000元余款,其就相信了。但其把小车驾驶证拿回家在网上查没查到,后来听苏某3说陈挺和办理的小车驾驶证是假的,便到公安机关报案。(三)书证1.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陈挺和的抓获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挺和的身份信息。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陈某5处扣押到现金4000元。4.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苏某2处调取到苏某2的机动车驾驶证,从苏某3处调取到苏某3的机动车驾驶证,从陈某5处调取到黄某、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从肖某1处调取到肖某1的机动车驾驶证,从李某1处调取到李某1的机动车驾驶证,从邱某处调取到尤某2、陈某2、赖某2、周某2、赖某1、颜某、林某1、张某1的机动车驾驶证,从王某处调取到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从洪某处调取到柯某1、张某2的机动车驾驶证,从陈某3处调取到李某2、钱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从陈挺和手机调取陈挺和的驾驶证照片。5.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侦查机关调取到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联系交警部门及公安网上对驾驶证上的证号进行查询,均未有相关记录。6.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邱某、陈某3将办理驾驶证的费用汇给陈挺和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陈挺和的前科情况。8.被害人李某1、肖某1、苏某1提供的保证书,证实被告人陈挺和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9月17日、10月28日向他们出具保证书,保证代办的机动车驾驶证合法有效,并可以正常办理档案转移;如所代办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非法或无效),愿意退回全部代办费用。9.被害人王某提供、并经陈某5确认的保证书,内容为陈挺和保证代王某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合法有效,并可以正常办理档案转移,如所代办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非法或无效),愿意退回全部代办费用;其上签字处为“陈挺和”、“王某”,“陈挺和”并盖有手印。10.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代办驾驶证协议及照片,证实李某1和陈挺和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协议,陈挺和承诺代办的驾驶证真实有效,费用1.4万元、需先交1万元作为定金;李某1在2013年8月27日交纳陈挺和1万元作为代办驾驶证现金;由于陈挺和代办时间过长,期间打电话不接、找不到人,李某1对陈挺和失去信任,要求陈挺和退还5000元作为保证金,45天后查询驾驶证真实有效再将余款9000元支付给陈挺和。11.被告人陈挺和的辩护人提供的录音资料,经证人蔡某3确认为其和被告人陈挺和的亲属的通话。(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挺和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其供述2013年2月份的时候蔡某2找到其说他有办法不用通过考试就搞到小车驾驶证,是他石狮一个在交警部门的朋友北京市盛华汽校办理的,驾驶证是真的,印有“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印章,在网上全部有登记,叫其去联系要办证的人、让其抽成。后其就联系要办证的人,对他们说其有办法不用通过考试就搞到小车驾驶证且保证是真实有效的。其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取李某1等人共计22.4万元的驾驶证办理费用及退李某15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认这些人都没有通过考试,只要交钱及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就办理出驾驶证。每办理一本小车驾驶证的费用是1.2至1.4万元、首付1万元,其从每人的首付中抽取1000元的好处费,剩余的钱全部交给蔡某2处理;等蔡某2驾驶证办理下来,其把驾驶证分给要办证的人,确认驾驶证真实有效,再收取2000至4000元的余款,其从每人的余款中抽取500元的好处费,剩余的交给蔡某2。其自己因为考不过,也找蔡某2办了一本,即公安机关从其手机中调取的照片显示为其名字的驾驶证;其有把自己的证让被害人看,让被害人相信其办的证是真的。2013年4、5月的时候,蔡某2拿五六本驾驶证给其,当时就查不到档案,其就感觉不对劲,问蔡某2,蔡某2说档案后面就会下来;但到年底那些驾驶证还是没有档案,蔡某2叫其找蔡某3,蔡某3也一直保证说驾驶证是真实的,说档案晚一点就会下来,其就相信了。蔡某2以前是开五交店,但现在做什么工作其也不知道;蔡某3是蔡某2的朋友,是蔡某2介绍其认识蔡某3的,但其也不知道蔡某3具体怎么联系、做什么工作。其办理的驾驶证是找蔡某2拿的,蔡某2说他是找蔡某3办的;后来其有找蔡某3,大概是在2014年年初的时候见到蔡某3,蔡某3也说蔡某2是找他办理的,说他北京那边有关系,保证驾驶证是真实的。邱某的一个朋友找其办了两本驾驶证,但是他一直查不到驾驶证的档案,就跟邱某的丈夫陈某4到其家找其,其就当着他们的面打电话给蔡某2,蔡某2关机,其就打蔡某3的电话,蔡某3说2014年5月的时候网址才会来,其也让陈某4听蔡某3的电话,陈某4他们就相信其了。其也有带李某1去找蔡某3,蔡某3也当面向李某1说驾驶证是他拿去北京办的、保证是真实的。其没有跟办证的人说其北京有认识人,其连北京都没去过,更不认识北京的高官。其也没有在办证人面前从包里拿出几十本小车驾驶证出来。其以前有帮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当时有组织那些人到交警部门参加理论考试、路考,合格后方能拿到驾驶证;其也知道正规的小车驾驶证取得程序是要到汽校报名,然后通过交警部门组织的理论考试、路边考试等,最终才能取得有交警部门盖章的驾驶证。关于被告人陈挺和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挺和无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挺和为他人办证前作出了虚假宣传和承诺。证人陈某3、邱某、杨某1、陈某4、洪某的证言和被害人苏某3、苏某2、鞠某、肖某1的陈述,均可以证实被告人陈挺和向他人吹嘘其本人北京有关系,有能力疏通关系办理驾驶证,强化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其次被告人陈挺和就算不是明知假驾驶证,也是在未对驾驶证的真伪作出客观考证的情况下,出示“驾驶证”、提供“驾驶证”的方式,提升对方对其有能力办理驾驶证的信任度,被害人肖某1证实陈挺和拿出几十本已经办理好的驾驶证给其看,证人蔡某1(系陈挺和的妻弟)证实“陈挺和经常拿出一叠20多本的驾驶证,说是帮人办理出来的”。而经查实的除被害人苏某1、肖某1外,其他证人、被害人均从被告人处领取到了“驾驶证”。再者,被告人陈挺和在他人已经向其反映驾驶证可能是假证的情况下,以及其本人也承认在2013年4.5月期间就怀疑驾驶证是假的情况下,仍然拖延承诺兑现时间,甚至采取签下保证书的方式,继续采用相同手法骗取了其他被害人的财产,换取他人的信任,足以推定其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的危险起码是持放任的主观心态的。综上,不管被告人是否有其他同伙共同实施本案的诈骗行为,被告人陈挺和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一致的,足以证实被告人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9起未向被害人直接取证的事实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9起事实分别有证人陈某3、邱某、洪某、陈某5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互相印证,也查扣到办理的假机动车驾驶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陈挺和该9起诈骗事实,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挺和明知机动车驾驶证需通过相关部门的考核才能获取,却向他人作出可以不用经过考试就可以代办合法有效驾驶证的虚假承诺,并通过提供假驾驶证等行为,虚构了其有能力办理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挺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挺和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其有小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挺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挺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禤汉夏
审 判 员 许逢其
人民陪审员 林天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东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