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770号之一原执行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塘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85492182-3。负责人高丽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131470-3。法定代表人何善祥,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善祥,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1131496-5。法定代表人黄千顷。被执行人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织机构代码:63390871-3。法定代表人何善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何善祥、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2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营业场所及可供执行财产均在福清辖区,且主要财产已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查封。为了便于涉案财产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
本院认为,本案指定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202号裁决指定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榕生执行员 高德辉执行员 叶友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岩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