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965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关传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田芳,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