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83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路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
负责人:生柳荣,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绪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梁绪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需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逗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林雅 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