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62-1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
主要
负责人:王某
被执行人:邢某。
被执行人:杜某。
被执行人: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被执行人邢某、杜某、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一期数额2000万元整,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士伟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徐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