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188号
原告:陈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史畅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被告史畅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25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史畅畅的皖B小汽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史畅畅的皖B小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