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特12号
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刘某甲,女,汉族。
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和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郭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2016年7月22日刘家全触电死亡赔偿一事,于2016年8月15日经汉阴县平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经本院补正,内容如下:
一、由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因2016年7月22日刘家全触电死亡一事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0元(该条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实际履行60000元,其余200000元应于死者刘家全安葬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因2016年7月22日刘家全触电死亡一事产生其他费用由申请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自行承担,申请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赔偿款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任何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姚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和申请人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经汉阴县平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