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025号原告汤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300元,减免收取150元(予以免交),由原告汤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