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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025号

汤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025号原告汤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300元,减免收取150元(予以免交),由原告汤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