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167号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
人民陪审员 袁青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