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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167号

张鑫诉冯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167号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

人民陪审员  袁青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建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