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641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侯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悠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