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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630号

63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常瑞雯、俞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常瑞雯,俞国宝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旧学前105号。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峰,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瑞雯,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姑苏区。被执行人俞国宝,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姑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常瑞雯、俞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瑞雯、俞国宝在查询银行的存款不足千元;两被执行人除抵押本案的东大街12号12幢302室房产外,在本市市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吴中区、虎丘区均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俞国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502元,常瑞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两被执行人均系灵活就业人员。另查明,抵押本案的本市东大街12号12幢302室房产系两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该抵押房产目前有九轮查封、轮侯查封,首封为(2013)月民一初字第942-1号案,且于2015年9月30日续封,续封案号为(2015)月执47号。本案系第六轮轮候查封。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福根

审判员  崔臻峰

审判员  刘艳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