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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300号

李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彪,李凤英,李凤侠,李方元,秦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李彪,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凤侠,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方元,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素珍,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彪、李凤英、李凤侠、李方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素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