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1226号原告韩勇,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张继良,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韩勇诉被告张继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勇因无法提供被告张继良的准确住址,且无法找到被告张继良,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勇负担。
审判员 金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