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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543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张XX、樊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张XX,樊XX,陈XX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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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54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主要负责人岳X。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张XX。被告樊XX。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张XX、樊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