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67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郑营路399号正大公寓1号楼1-303室。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韩尔庄李家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坊子区凤凰街办韩尔庄李家。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韩尔庄李家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韩尔庄李家居民委员会在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安置楼回购款,且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调解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韩尔庄李家居民委员会在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置楼回购款4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