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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828号

刘雨杰与高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雨杰,高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828号

原告:刘雨杰,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高岑,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刘雨杰诉高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刘雨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刘雨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波

代理

审判员  任旭昊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