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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976号

金公华、金敬林等与高刘信、高业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公华,金敬林,吴允才,高刘信,高业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976号

原告:金公华,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金敬林,男,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允才,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刘信,又名高业信,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业雨,又名高宇,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金公华、金敬林、吴允才与被告高刘信、高业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公华、金敬林、吴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公华、金敬林、吴允才负担。

审判员  梁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