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行初133号

俞超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超,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蔡晨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初133号原告俞超。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8号。法定代表人俞华标,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章玮,该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俞海波,该所民警。第三人蔡晨。

原告俞超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以下简称转塘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通知蔡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超,被告转塘派出所负责人俞华标及委托代理人章玮、俞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蔡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超诉称,转塘派出所作出的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6]1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蔡晨认错人及砸车打人情节较轻,不符合事实,对蔡晨处罚太轻。转塘派出所没有查清事实,没有依据程序作出处罚。诉请判令:

一、撤销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6]1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作;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俞超向本院提交了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6]1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被告转塘派出所辩称,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6]1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作出的。因公安机关打印文书所用纸张为特定的法律文书专用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公章是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抬头下方处的。被告送达原告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之所以在复印件上又加盖了派出所的公章,是为了表示该复印件是派出所提供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转塘派出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处罚的内容。2、送达回执。证明送达情况。3、执行回执。证明行政拘留执行情况。4、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5、接受案件回执单。证明案件受理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7、情况说明。证明案件其他相关情况。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处罚前已告知处罚所依据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情况。9、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10、询问笔录。证明蔡晨对案件事实的陈述。1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2、伤情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证明原告的伤势情况。1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原告财物的损毁情况。1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财物具体损毁情况的告知。15、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区综合情况记录表。证明蔡晨在办案区的具体情况。16、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当事双方的调解情况。17、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证明办案期限的延长。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人蔡晨未到庭作陈述,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21时10分,俞超向110报警称,2016年2月14日21时10分许,其驾驶浙A×××××轿车行驶至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大清谷转盘附近时,对方一辆车牌号为浙A×××××白色轿车内男子称原告欠其钱,随后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轻微受伤。转塘派出所当日受案,随后展开调查。2016年4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对蔡晨作出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6]1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4月14日,工作人员以国内挂号信函方式向俞超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俞超称没有收到邮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民警又向俞超提供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在该复印件上加盖了转塘派出所印章。俞超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经查,杭西公(转)行罚决字[2016]1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作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为被告。俞超以转塘派出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错列被告。本院向俞超释明后,俞超仍拒绝变更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俞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锋明

代理

审判员  宋 歌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