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973号
原告:高秀英,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王永川,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高秀英与被告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高秀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秀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安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铃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