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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973号

高秀英与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秀英,王永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973号

原告:高秀英,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王永川,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高秀英与被告王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高秀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秀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安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铃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