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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398号

詹新顺与刘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新顺,刘华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398号

原告:詹新顺,农民。

被告:刘华济,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常庙村后大刘,现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凰花园**号楼***室,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新顺与被告刘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新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詹新顺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审 判 员  陈 习

人民陪审员  岳粹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