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398号
原告:詹新顺,农民。
被告:刘华济,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常庙村后大刘,现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凰花园**号楼***室,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新顺与被告刘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新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詹新顺负担。
审 判 长 吴 辉
审 判 员 陈 习
人民陪审员 岳粹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