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01刑初57号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2016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其父亲孙维雨又在赌博,非常生气,遂到加格达奇区曙光街苗圃棚户区A11号楼三单元101室找孙维雨,在观看其父亲孙维雨推牌九的过程中,孙某某认为其父亲被骗,便将推牌九的桌子推翻,并对被害人孙长海、崔凤海、崔凤田等人用“把钱交出来,不把钱拿出来就用刀捅了你”等语言进行辱骂威胁,并对孙长海进行殴打。孙长海、崔凤海、崔凤田被迫将随身携带的钱款交给孙某某。孙玉春共抢劫人民币4765.00元。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抢的4765.00元人民币全部返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承认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其父亲孙维雨又在赌博,非常生气,遂到加格达奇区曙光街苗圃棚户区A11号楼三单元101室找孙维雨,在观看其父亲孙维雨推牌九的过程中,孙某某认为其父亲被骗,便将推牌九的桌子推翻,并对被害人孙长海、崔凤海、崔凤田等人用“把钱交出来,不把钱拿出来就用刀捅了你”等语言进行辱骂威胁,并对孙长海进行殴打。被害人孙长海、崔凤海、崔凤田被迫将随身携带的钱款交给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共劫取人民币4765.00元。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劫取的人民币4765.00元如数上交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孙玉军、孙维雨、陶玉文、杨杰、冯洪娟的证言;3.被害人孙长海、崔凤海、崔凤田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延成
审 判 员 刘 荃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娇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