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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223号

周维成申请付颜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维成,付颜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周维成,住址庆安县。

被执行人:付颜军,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周维成与付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维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术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