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周维成,住址庆安县。
被执行人:付颜军,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周维成与付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维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术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云阁 来自:
周维成申请付颜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周维成,住址庆安县。
被执行人:付颜军,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周维成与付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维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术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云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