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2执恢57号

林道传与被执行人黄贤禹、林上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道传,黄贤禹,林上景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林道传,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黄贤禹,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塔洋镇。

被执行人:林上景,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塔洋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道传与被执行人黄贤禹、林上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贤禹、林上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本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0021.3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以及本院执行费2659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贤禹、林上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道传与被执行人黄贤禹达成如下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贤禹从2016年7月开始每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林道传(开户名:林道传;账号:621458648083992XXXX;账号类型: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社保卡)偿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