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郭斌,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李丙臣,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郭斌与被执行人李丙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李丙臣给付原告郭斌欠款59000元,此款于当庭给付20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给付1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给付29000元。案件受理费665元,由被告李丙臣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于2016年7月10日给付1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7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树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欣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