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66号被执行人罗长生,男,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长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015)漳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罗长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罗长生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长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罗长生在银行、国土、工商、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长生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2015)漳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罗长生缴纳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罗长生缴纳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晏 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