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特216号
申请人:盛夏丽。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号。
负责人:徐学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盛夏丽(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乙方)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晓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经绍兴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10400元(大写壹万零肆佰元),赔款当场支付完毕;
二、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即乙方支付甲方保险金后,本次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保险赔偿责任就此终止。今后就本次事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