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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522号

黄爱华与孙明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爱华,孙明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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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782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华。被执行人孙明阳。申请执行人黄爱华与被执行人孙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08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1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