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945号
原告:王某甲,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由原告王某甲辉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杨子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