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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945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945号

原告:王某甲,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由原告王某甲辉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杨子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