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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异248、249号

卓楚光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黄东鸿申请追加被执行人2016执异2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异248、2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卓楚光,住广州市白云区。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经营者:黄东鸿,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执行人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两案过程中,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向本院申请追加黄东鸿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理由是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是个体工商户字号,黄东鸿是个体经营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应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经审查,关于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分别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38号、739号民事判决,判令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XXXX“手电筒(XXXX)”及XXXX“手电筒(XXXX)”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一次性赔偿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经济损失合共XX元。上述判决已生效,因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粤01执1933、193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申请追加黄东鸿为被执行人。另查明,据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记载:个体户名称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经营场所揭阳市XXXXX,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XXXXXX,经营者姓名黄东鸿。再查明,2015年12月15日,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被执行人揭阳市榕城区鸿瑞照明灯具厂为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黄东鸿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38号、739号民事判决中已注明黄东鸿的基本信息,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可据此直接申请执行黄东鸿个人,人民法院无须进行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卓楚光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洁靖

审判员  刘卓江

审判员  黄晓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