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422民初1548-3号原告王磊。被告张世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张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张世祥在宁津农商行账户62×××94中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