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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548-3号

王磊与张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磊,张世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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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422民初1548-3号原告王磊。被告张世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张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张世祥在宁津农商行账户62×××94中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