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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751号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751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盖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