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751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盖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