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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7876号之二

冯键鹏、何永有与广州东雄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键鹏,何永有,广州东雄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8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键鹏,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何永有,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东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沙区榄核镇榄核村八队。法定代表人曾沛幸。

原告何永有,冯键鹏与被告广州东雄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州东雄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永有,冯键鹏退还保证金708800元。因义务人广州东雄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永有,冯键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7月15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7月15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于2016年8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定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0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至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