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02执348号之一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海门市冠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海门市冠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海门市铭阳玻璃回收有限公司,施小春,袁卫兵,徐建华,袁卫萍,徐冠东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会通路中南世纪城20幢1202南室、1203、1204室。

负责人:刘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新,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门市冠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万年镇盛昌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兵。

被执行人: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人民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萍。

被执行人:海门市铭阳玻璃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万年镇盛昌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小春。

被执行人:施小春,男,1975年3月17日生,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袁卫兵,男,1959年1月28日生,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徐建华,男,1966年1月13日生,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袁卫萍,女,1964年10月4日生,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徐冠东,男,1989年8月21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市冠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海门市铭阳玻璃回收有限公司、施小春、袁卫兵、徐建华、袁卫萍、徐冠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海门市冠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海门市铭阳玻璃回收有限公司、施小春、袁卫兵、徐建华、袁卫萍、徐冠东应给付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人民币15784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69426.47元,并交付给申请人。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海门市冠东食品有限公司在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9013.5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风华

审 判 员  王明华

代理

审判员  陆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季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