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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294号

江升池与崔传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升池,崔传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294号

原告:江升池。

委托代理人:金巧丽,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传现。

原告江升池为与被告崔传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崔传现因需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6日向原告江升池借款50000元、10000元,共计60000元,均约定月息为1%,并出具借条两份。上述款项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传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升池借款6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计算,10000元自2015年11月6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崔传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陈欢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