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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1966号

徐发良与汪树根、叶巧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发良,汪树根,叶巧莲,胡荣贵,吴巧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966号

原告:徐发良。

被告:汪树根。

被告:叶巧莲。

被告:胡荣贵。

被告:吴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良与被告汪树根、叶巧莲、胡荣贵、吴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良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发良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伍辉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