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966号
原告:徐发良。
被告:汪树根。
被告:叶巧莲。
被告:胡荣贵。
被告:吴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发良与被告汪树根、叶巧莲、胡荣贵、吴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发良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发良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伍辉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