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025号原告李拉毛才旦,男,藏族,生于1976年2月5日。被告仓英秀,女,藏族,生于1988年6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拉毛才旦诉被告仓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拉毛才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拉毛才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00元,由原告李拉毛才旦负担。
审判员 郭春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