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九台区张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长春书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标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人张某某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